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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平区纪检监察干部职工休假请假 管理办法(试行)

来源:开平区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21-09-09 17:45:44 阅读量:2237

第一条  为加强全区纪检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,严肃工作纪律,维护工作秩序,保障干部职工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区纪委监委内设机构(含下属事业机构,下同)、派驻(出)机构、巡察机构,以及镇(街道)纪委(纪工委)书记。

第三条  干部职工按照法律法规、政策规定的假期休假;因事、因病不能上班的可请假。

第四条  除国家法定假日外,干部职工拟休假、请假的,须填写休假(请假)审批表,并按程序审批、备案。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,应先口头请假,事后再补办书面手续。

第五条  假期结束后应按时上班并销假。

第六条  休假

休假包括年休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、丧假。

(一)年休假。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国家法定假日、休息日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委领导每月只安排一人休假。区纪委常务副书记休假须提前3天向区委、区政府报告,因紧急情况临时外出的,也要及时报告。各内设机构、派驻(出)机构、巡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,镇(街道)纪委(纪工委)书记与副职不能同时休假。

(二)探亲假。干部职工工作满1年,与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城市居住的,可休探亲假。探望配偶的探亲假每年可休一次,假期30天。未婚人员探望父母,原则上每年休探亲假1次,假期20天;已婚人员探望父母,每四年休假1次,假期20天。根据实际需要,可酌情给予路程假。休假期间公休、法定假日合并计算。

(三)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。干部职工婚假为18天,产假为158天,护理假为15天。休假期间公休、法定假日合并计算。

(四)丧假。干部职工配偶、直系亲属去世,可请丧假,假期3天。家在外地的,可酌情给予路程假。假期不包括公休、法定假日。

(五)审批程序。休假人须填写休假审批表,委领导经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同意,报请区委常委、区纪委书记批准;各内设机构、派驻(出)机构、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,镇(街道)纪委(纪工委)书记经主管领导同意,报区纪委常务副书记批准,向区委常委、区纪委书记报告;其他干部经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,报主管领导审批。

第七条  事假

干部职工因私事须离开工作岗位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,可请事假。

委领导1天(含)以下的事假,报区纪委常务副书记批准,向区委常委、区纪委书记报告;1天以上的事假,经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同意,报请区委常委、区纪委书记批准。各内设机构、派驻(出)机构、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,镇(街道)纪委(纪工委)书记2天(含)以下的事假由主管领导批准,向区纪委常务副书记报告;2天以上、5天(含)以下的事假,经主管领导同意,报区纪委常务副书记批准;5天以上的事假,经主管领导、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同意,报区委常委、区纪委书记批准。其他干部职工2天(含)以下的事假,由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;2天以上、5天(含)以下的,经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,报主管领导批准;5天以上的报区纪委常务副书记批准。

第八条  病假

凡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需停止工作医疗休养时,由本人提出申请,可请病假。委领导1天(含)以下的病假由区纪委常务副书记批准,向区委常委、区纪委书记报告;1天以上的,经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同意,报请区委常委、区纪委书记批准。各内设机构、派驻(出)机构、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,镇(街道)纪委(纪工委)书记3天(含)以下的病假经主管领导同意,报区纪委常务副书记批准;3天以上、5天(含)以下的病假,经主管领导同意,报区纪委常务副书记批准,向区委常委、区纪委书记报告;5天以上的病假,经主管领导、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同意,报区委常委、区纪委书记批准。其他干部职工3天(含)以下的病假由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,报主管领导批准;3天以上的,经主要负责人、主管领导同意,报区纪委常务副书记批准。

长期病假,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。

第九条  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报备

委领导离开唐山,须向区委常委、区纪委书记报告;各内设机构、派驻(出)机构、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,镇(街道)纪委(纪工委)书记须提前向主管领导报告,同时向区纪委办公室报备,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事由、时间、地点(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)。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,返回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。

第十条  休假须向区纪委组织部报备;休假、请假期间领导干部需离开唐山的,须向区纪委办公室报备。

第十一条  休假、请假获准后,须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交接后方可离岗。休假、请假期间,应保持通信联系畅通,如遇紧急情况,应及时返岗。

第十二条  无视机关工作制度,旷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,或者一年累计超过15天者,年终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等次;当年请事假、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,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。

第十三条  借调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十四条  本办法由区纪委办公室和区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区纪委机关下发的有关休假、请假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按照本办法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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